明年起食鹽包裝須雙印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編號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法務提示
一、2020年1月1日起及以前食鹽包裝應當印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一)標識要素。
7月底全省10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后,食鹽大小包裝標簽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標識“生產許可證編號”,僅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編號包裝的食鹽嚴格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復函要求過渡。
(二)監管措施。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情形,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span>
如無意外的話,涉及1596號復函問題的一般情況是按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處理。
2、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特許過渡期間。2020年9月17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舊標簽使用問題的復函》明確“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同意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之前印制的食鹽產品標簽及包裝材料,延期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相關產品可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
3、企業實施。一是從領證之日起應當在食鹽包裝上標識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且按市場監管總局復函規定過渡。二是從2021年1月1月起沒有印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食鹽不得出廠。
二、2021年1月1日起還應保留印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編號
(一)標識規定。
1、輕工總會鹽業管理辦公室1996年《關于加強食鹽定點生產管理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所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一律使用印制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編號的大包裝和小包裝”。
2、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二)監管措施。
1、監管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食鹽應當按照規定在外包裝上作出標識”。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標識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工作研究。食鹽包裝標識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后需不需要標識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編號?一是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的前身是食鹽生產許可證,后調整為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本質上是行政法規食鹽專營辦法規制定點企業生產食鹽的食品(食鹽)生產許可證之一,從屬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廣義范圍的許可證編號。二是在實行食鹽生產的食品生產許可以前,屬于食鹽生產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唯一編號;實行食鹽生產的食品生產許可證以后,構成食鹽生產事實上的行政雙許可。
3、企業實施。在工信部沒有明確標識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后可以不標識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編號以前,應當繼續標識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編號。
三、2021年1月1日后食鹽批發企業可以銷售兩種包裝標識食鹽的適用
產銷管各方需要謹慎地嚴格執行1596號復函的內涵,明晰同意食鹽生產環節“延期使用”現編號包裝過渡加新編號包裝,遞延至經營環節食鹽批發、零售的外延:
(一)加新編號包裝應用
1、加印許可證編號后合規。采購、庫存、銷售標識2021年1月1日及以后生產日期標識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編號包裝的食鹽,依法可以。
2、僅印定點企業編號不行。采購、庫存、銷售標識2021年1月1日及以后生產日期僅標識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編號包裝的食鹽,依法不行。
3、單印許可證編號有問題。采購、庫存、銷售標識2021年1月1日及以后生產日期僅標識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包裝的食鹽,生產、采購、銷售前請示本地及或銷售地鹽業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亦可促進請示工信部批復。
(二)過渡編號包裝適用
1、適用復函。繼續采購、庫存、銷售標識生產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包裝的食鹽,包括食鹽小包裝及運輸包裝標識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編號的食鹽,依據1596號復函可行,其中標識保質期的至保質期結束。但,注意生產日期、小包裝和運輸包裝的標識日期真實性!
2、因地制宜。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積壓包材過多,參照以往食鹽碘含量變更包裝案例(衛生部等八部委《關于做好實施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工作的通知》衛疾控發〔2012〕10號),確需在2021年1月1日后有限期消化,企業擬繼續延長僅標識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編號包裝食鹽生產日期且在四川省內、本市范圍銷售的,有可能可行路徑是:須申請省經信廳、市經信局核實必要并商由省、市的市場監管局復函同意。